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执罚〔2024〕28号
被处罚单位: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796398935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静陈路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单位承建的爱玛西南制造基地项目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产业大道承建的爱玛西南制造基地项目工程,在挖掘机施工作业时未对开挖作业点进行密闭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9月12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项目经理张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产业大道承建的爱玛西南制造基地项目工程,在挖掘机施工作业时未对开挖作业点进行密闭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扬尘散排明显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9月10日你单位项目经理张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任命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4〕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产业大道承建的爱玛西南制造基地项目工程,在挖掘机施工作业时未对开挖作业点进行密闭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扬尘明显。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 罚款 10 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综合以上裁量因子,代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本案裁量处罚金额10000元。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