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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7
  • 2023-12-13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3〕12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铜环执罚202312号


被处罚单位:十堰方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许登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X5ME6D 

生产经营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龙山大道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队于202372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龙山大道6号租赁重庆颖磊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厂房、设备兴办的汽车保险杠生产项目,在生产时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调漆废气产生,其配套建设的调漆房窗户未密闭,未经治理的调漆废气经未密闭的窗户直接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7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许登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726日我队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726日我队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录制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3726日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龙山大道6号租赁重庆颖磊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厂房、设备兴办的汽车保险杠生产项目,在生产时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调漆废气产生,其配套建设的调漆房窗户未密闭,未经治理的调漆废气经未密闭的窗户直接进入外环境。

42023726日你单位负责人许登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重庆颖磊科技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十堰方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39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执罚告字〔20232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龙山大道6号租赁重庆颖磊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厂房、设备兴办的汽车保险杠生产项目,在生产时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调漆废气产生,其配套建设的调漆房窗户未密闭,未经治理的调漆废气经未密闭的窗户直接进入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但未建立、保存台账的;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但不规范且造成泄漏的或者未及时搜集处理的;已安装但未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不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无;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 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代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本案裁量处罚金额49532元。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万玖仟伍佰叁拾贰元整(小写:49532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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