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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3
  • 2023-05-22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铜环责限〔2023〕1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铜环责〔2023〕1

被责令限制生产单位: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

法地代表人:袁熙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88903445A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大道77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3月13日至14日,重庆恒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受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对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大道771号经营的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浇注、制芯工序段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据《监测报告》(渝恒(检)2023第03034-WT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制芯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为2344,浇注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为2691,分别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2规定标准0.17倍、0.35倍;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为41,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2规定标准1.05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技安环保科科长吴延昭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3月24日重庆恒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渝恒(检)2023第03034-WT号)。

42023年4月10日你单位技安环保科科长吴延昭签收的《监测报告》(渝恒(检)字2023第03034-WT号)复印件送达回执。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兴大道771号经营的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制芯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为2344,浇注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为2691,分别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2规定标准0.17倍、0.35倍;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为41,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2规定标准1.05倍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3年4月10日你单位技安环保科科长吴延昭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4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责告字〔202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你单位制芯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为2344,浇注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为2691,分别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2规定标准0.17倍、0.35倍;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为41,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2规定标准1.05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落实企业自身主体环保责任,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责令限制生产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限制生产,在收到本决定后,立即限制浇筑、制芯工艺生产负荷低于50%,限制生产时间为60

你单位在限制生产期间,需制定整治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你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完成整改任务后,你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

                   2023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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