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
关于同意重庆市铜梁区付家桥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延续取水的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付家桥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司申请延续取水申请资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及《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延续取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延续你司取水标的。重庆市铜梁区付家桥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西环路133、135号,核定年最大取水量14700万m3,取水水源为地表水,取水点坐标东经106°4′29″,北纬29°49′41″,取水类型为水电站,取水用途为发电。
二、本次延续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取水,你司应于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我局提交延续取水申请相关材料。
三、本次换发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等发生改变的,你司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若取水权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你司应按时缴纳水资源费,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取水计划,按月或按季呈报取水量、退水量及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五、你司应进一步做好计划节约用水工作,加强取用水管理,完善取水档案资料。
请你司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取水,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附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摘录
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摘录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