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水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效证件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341634247B
经查,你单位为铜梁区规模化供水巩固提升工程(一标段)的施工单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2025年8月20日、8月27日,重庆市铜梁区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案发后你单位如实承认问题,在整改期限内积极整改,于2025年9月3日对该项目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上述均有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元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且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 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缴款二维码线上缴纳罚款或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112号水利窗口缴纳罚款(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亚龙路2号1幢)。联系电话:023 - 4543229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铜 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铜水罚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