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水罚简〔2023〕第04号
单位名称: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70022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安路866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19日在铜梁区安居镇防洪护岸巩固提升工程施工中因“施工现场3名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安全带)”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五)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000元(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中心112号水利窗口缴纳罚款(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亚龙路2号1幢。联系电话:023-45432291)。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