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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18
  • 2021-02-25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铜司发〔2021〕3号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司法所、机关各科室,区法律援助中心、区医调中心、铜梁公证处:

现将《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成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政治处、办公室、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人为成员。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单位应当保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局党组织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当对下属单位、司法所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局党组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三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局党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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