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4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渝铜梁城简处罚决〔2023〕XXX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