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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3〕31号)

发布日期:2023-12-08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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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138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3XX20238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3XX);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照申请人申请的答复方式对申请人申请的所有政府信息予以书面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现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贵单位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3721日收到被答复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收到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7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3XX号),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请求区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经检索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即被答复人申请的第1项第1部分、第2项、第4项、第5项政府信息,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对被答复人进行了告知;针对存在的政府信息,即被答复人申请的第1项第2部分、第3项、第6项政府信息,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对答复人进行了公开;针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告知被答复人并说明理由。

三、被答复人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第三项公开内容,答复人已向被答复人公开了张贴记录及照片,如果确实存在清晰程度不能满足被答复人要求,可以通过重新复制解决,但这决不能作为认定答复人违法的理由;关于第四项公开内容,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作出征收决定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征收土地报批时所需材料,没有征收决定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相关规定,因此作出征收决定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存在。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没有征收决定只有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决定。而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才有征收决定及征收决定时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关于第七项公开内容,答复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告知了被答复人该项信息答复人没有,并告知了该政府信息确定的存放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答复人已完全尽到了法律义务。

综上,答复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公开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等7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721日收到上述申请表,经核查后,20237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3XX并送达给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3XX载明:陈某某先生:本单位于2023721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征地红线图”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勘测定界图”,本单位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共20页附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而作出的征收决定以及将征收决定进行公告的材料或者照片”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将该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图片或材料”本单位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1份,张贴记录复印件1份附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作出征收决定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现予以告知。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作出征收决定时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证明材料”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征收机关对征收范围内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本单位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执行铜府发〔2021X号文件补偿登记表复印件1份;被征收土地及土地补偿费执行铜府发〔2021X号文件补偿登记表复印件1份;农村房屋补偿登记表复印件1份附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在征收范围内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的分户补偿情况”,相关档案资料现存于重庆市铜梁区对外通道建设指挥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XX号,联系电话:023-4568XXXX。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3XX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721日收到陈某某邮寄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其法定职责,其系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3XX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第四条第一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和《重庆市铜梁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所属的重庆市铜梁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是重庆市铜梁区的征地实施机构,故被申请人是重庆市铜梁区公开征地相关政府信息的适格主体。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在征收范围内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的分户补偿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当由被申请人公开,但被申请人认定相关资料存于重庆市铜梁区对外通道建设指挥部并指引申请人向该指挥部获取,与上述规定相悖;再者,根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重庆市铜梁区对外通道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重庆市铜梁区对外通道建设指挥部系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并非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也就是说,该指挥部不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指引对象,故被申请人指引申请人向该指挥部获取政府信息,系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3XX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陈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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