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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3〕29号)

发布日期:2023-11-30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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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万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镜滩社区龙庙街31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20238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到期未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为了解项目的有关政府信息,2023522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公开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某某村”的征地调查确认表和村民会议决定。2023526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材料后,直至今日仍未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申请案涉信息予以公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经核查,我镇在2023526日收到万某某委托律师申请公开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某某村的征地调查表和村民会议决定的申请表,未按照申请表的要求将相应信息邮寄属实。

未邮寄相应信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在万某某委托律师于43日提交信函要求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我镇积极按照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开内容进行资料收集,并准备了《申请表》中未要求公开的村级会议记录,征地调查表等资料并于419日晚组织镇拆迁办干部、村支部书记、专干等工作人员前往万某某的家中进行政策解释宣传,并拟将村级会议记录、村级地块清理表、银行支付流水等资料提供给万某某查阅,但万某某本人表示部分会议记录事先已拍照不再需要相应资料我镇保存有照片、录音作为佐证资料

经审理查明2023526日,被申请人收到万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载明的申请人为万某某,受理机关为本案被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为“村民会议决定”。至本案作出决定之日,被申请人未对万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形式的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寄凭单,被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人民政府关于万某某申请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信息的答复》以及其他相关在案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526日收到万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其法定职责,但至本案作出决定之日,被申请人未对此作出任何形式的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应责令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万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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