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
第三人黄某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3〕XXX号)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