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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3〕25号)

发布日期:2023-11-17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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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某某缸盖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

第三人罗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3XXX)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于20238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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