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蒲吕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山大道1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蒲吕办信依复〔2023〕X号),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蒲吕办信依复〔2023〕X号);
2.确认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3.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为该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在“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铜梁段的征拆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对这些信息应当予以掌握,应当将这些信息对申请人予以公开。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是法律规定的征收实施部门,也不是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不掌握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为了推脱责任将信息公开职责推脱给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现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了公开职责,依法公开了相应的文件;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的,也依法向其告知了负责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请求区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蒲吕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等九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上述申请表,经审查后,于2023年5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申请补正告知书》(蒲吕办信依告〔2023〕X号),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前补正相关内容。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上述告知书,并于2023年5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收到上述答复,经检索和核查后,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蒲吕办信依复〔2023〕X号)并当日邮寄给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蒲吕办信依复〔2023〕X号)载明:“陈某某: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您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5月26日通知您补正,并向您释明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蒲吕街道新联村段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您于2023年6月2日提交补正材料。
经审查,关于您申请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不存在命名为征地红线图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告知。
关于您申请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而所作出的征地公告、征地预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本机关现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征收土地的公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
关于您申请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而所作出的征收决定以及将征收决定进行公告的材料或照片’,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蒲吕街道新联村段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告知;该段集体土地征收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征收土地的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公告照片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
关于您申请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所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将该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图片或材料’,本机关现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图片,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
关于您申请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作出征收决定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
关于您申请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作出征收决定时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证明材料’,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
关于您申请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征收机关对征收范围内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
关于您申请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单位对申请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新联村的房屋、附属物、物品等作出的调查登记明细等材料’”,此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告知。
关于您申请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在征收范围内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的分户补偿情况’,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另查明,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勘测定界图”,已由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向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获取。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蒲吕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蒲吕办信依复〔2023〕X号),本机关在办理铜府复〔2023〕31号案件中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3〕XX号)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蒲吕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其法定职责,其系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蒲吕办信依复〔2023〕X号)的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将保存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等材料以邮寄形式向申请人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案中,针对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征地红线图”、“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单位对申请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新联村的房屋、附属物、物品等作出的调查登记明细等材料”等信息,被申请人经过充分检索和核查后告知申请人不存在,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四条第一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和《重庆市铜梁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相关规定,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的重庆市铜梁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是重庆市铜梁区的征地实施机构,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公开征地相关政府信息的适格主体。因此,针对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而所作出的征收决定以及将征收决定进行公告的照片”、“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所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图片”、“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作出征收决定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作出征收决定时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证明材料”、“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征收机关对征收范围内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在征收范围内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的分户补偿情况”等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并指引其向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咨询,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因渝遂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勘测定界图”,根据上述规定,公开该信息的法定机关应为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而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并指引其向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考虑到该政府信息已由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向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获取,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已无必要,但仍需给予否定评价,即确认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蒲吕办信依复〔2023〕X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