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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3〕18号)

发布日期:2023-09-22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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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万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8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20235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依复2023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4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同廉村”的成渝中线铁路(含十陵站)重庆市境内(铜梁区段)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35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依复2023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视其法定职权,以指引民事主体变相拒绝公开,实质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建设管理单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五)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成渝中线铁路(含十陵南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21XXXX)第三条第二款“本项目重庆、四川段分别由长江沿岸铁路公司重庆子公司、四川子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成渝中线铁路(含十陵南站)重庆市境内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单位为长江沿岸铁路公司重庆子公司,该公司属本条信息的制作单位,被申请人无职权对该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信息进行公开,不存在否认法定职权和指引民事主体变相拒绝公开的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请求区政府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421日,被申请人收到万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载明的申请人为万某某,受理机关为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所需政府信息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同廉村”的成渝中线铁路(含十陵站)重庆市境内(铜梁区段)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34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并于2023428日邮寄送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刘某,刘某于202354日收到。2023524日,万某某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称已于20235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补正,遂发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铜府复202318)。2023531日,本机关收到万某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情况说明》并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载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本机关于2023421日收到你律所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你律所代理申请公开的成渝中线铁路重庆市境内(铜梁区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某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律所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沙坪坝区上桥新街XXX号,联系人:何某,联系电话:XXXX。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政快递单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421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其法定职责,其系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发现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应在准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基础上阐释合理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则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不能确定的则不告知。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但载明的经审查,你律所代理申请公开的成渝中线铁路重庆市境内(铜梁区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显然不是“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合理理由,系认定事实错误;其次,被申请人在不确定负责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使用不确定性语言指引当事人向某某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获取,系认定事实不清、明显不当;最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足以证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为万某某,万某某虽称已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但被申请人忽略万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身份,将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作为答复对象并送达,系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缺乏事实依据且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重庆市铜梁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自20218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重庆市铜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区政府统一管辖以区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区司法局作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以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由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作出,按照上述规定,复议机关仅为区政府,但被申请人却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者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符合《重庆市铜梁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复议机关有误,系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内容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423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交通依复2023XX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万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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