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少云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海棠街288号。
第三人陶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查处陶某某的治安违法行为,于2022年5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