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收悉,本机关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
2.责令被申请人核实相关缴费年限后重新作出《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
申请人称:我于1980年12月补员到双山乡卫生院工作,职业为中医内科医士。2022年9月,我向被申请人申请正常退休,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这有失公平性、合理性。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22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经调查,申请人于1980年12月30日到双山乡卫生院工作,铜梁县卫生局于1997年6月19日制发《铜梁县卫生局关于对张某某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铜卫发(1997)XXX号),申请人被当作自动离职处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04〕95号)第十一条、《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自1980年12月至1993年2月的工龄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经区人力社保局2023年2月召开的退休审批会认定,申请人符合退休条件,同意其办理退休。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了《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政策适当准确,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9日,张某某申报正常退休。2023年3月9日,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张某某正常退休,并核定以下信息:计算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1993年03月;建立个人账户时间:1996年01月;退休时间:2022年10月;视同缴费年限:0年0月;实际缴费年限:17年7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该表载明张某某以下情况:1.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起始时间为2022年10月等基础信息情况;2.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M)为17年7月等待遇参数情况;3.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K)为62039.47等个人账户情况;4.月基本养老金为2113.66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铜梁县劳动局录取通知书》((80)录字第XXX号)、《铜梁县卫生局关于对张某某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铜卫发(1997)XXX号)、《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及其他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原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局具有制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的法定职权,因原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局更名为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故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案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主体适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1980年12月至1993年2月的工作时间是否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的规定,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重新录用之前不计算工龄。本案中,张某某于1980年12月30日补员到原重庆市铜梁县双山乡卫生院工作,因1995年11月出走后未回单位,1997年6月19日被原铜梁县卫生局作自动离职处理。因此,张某某1993年2月及以前不计算工龄,也就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在核实其实际缴费年限为17年7月的基础上,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规定的计发方式,作出案涉《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确定张某某的月基本养老金2113.66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张某某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对张某某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