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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铜府复〔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3-09-13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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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曹伟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316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68日收悉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请求依法更改被申请人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曹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3.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等三项复议请求结合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提交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确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这显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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