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其他法定信息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08-22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油房街25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相关事项的回复》,于20232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相关事项的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拆除整顿安居镇某某湾堡坎(见履职申请书)

申请人称某某湾堡坎施工无图纸、无依据、无质量合格报告,占进山下民房屋基,对我本人的山下民房、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我于2023年元旦左右向安居镇政府申请履行对违规修建的某某湾堡坎依法依规拆除整顿、排除妨碍的职责,安居镇政府于2023130日回复不予拆除,拒绝履行职责,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被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于202311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要求拆除安居镇某某湾堡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于202324日对其申请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当日邮寄。首先,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被申请人拆除整顿某某湾堡坎主体不适格其次,2021829日,会龙社区某某湾发生较大边坡塌方,方量约250m3,造边坡上方一卫生间倒塌,严重威胁上、下方1432人的住房和生命安全。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会同区地环站工作人员现场查看,被申请人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自局)申请后,规自局复函要求被申请人按其制订方案具体实施整治。再者,被申请人认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仅是以被申请人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区规自局制定的治理方案实施,被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要求履行行政职责主体不适格。

二、在实施安居镇会龙社区某某湾滑坡治理方案时,修建堡坎挡墙并未占进申请人民房屋基。险情发生后,申请人房屋屋顶、墙体已经局部损毁,滑坡土石方掩埋了申请人部份墙体。同时,堡坎的施工时间较长,排危施工期间,因涉及申请人自身利益,申请人也多次在施工现场,并未对施工中的任何施工步骤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堡坎施工完成后,申请人提出堡坎挡墙占进其屋基,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和摄像,堡坎离申请人房屋较远,未出现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称占用其屋基的情况。

三、治理工程完工后堡坎正在等待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被申请人将依法进行处理。案涉某某湾堡坎工程不存在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依据《关于下达安居镇会龙社区某某湾滑坡等9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资金计划的通知》向区规自局报送了《关于安居镇会龙社区某某湾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排危工程申请验收的函》,202319日区规自局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关于安居镇会龙社区某某湾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排危工程申请验收的复函》,在复函中,区规自局近期正在组织专家对安居镇会龙社区某某湾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排危工程进行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即便在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理,而非按申请人所述必定简单粗暴地全部拆除。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拆除案涉堡坎的行政职责,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安居镇会龙社区某某湾于2021829日因强降雨发生地质滑坡,造成部分房屋损坏的损害后果。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资局”)于2021830日上午对上述滑坡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出由被申请人组织实施抢险整治的处理意见。区规资局与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于20211025日作出《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下达安居镇会龙社区某某湾滑坡等9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资金计划的通知》,明确由被申请人实施安居镇会龙社区某某湾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排危工程(以下简称“某某湾排危工程”)。据此,某某湾排危工程由被申请人具体实施,由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进行设计,于202195日开工,20221030日竣工,202331日经区规资局组织专家组验收通过,案涉堡坎因此形成

申请人于20221231日通过邮政信件形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对违规修建进民房的安居镇某某湾堡坎依法依规进行拆除整顿,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事实与理由为“安居镇某某湾堡坎没有整体质量安全报告,存在安全隐患。施工程序不合规,质量达不到国家施工标准,存在诸多问题和隐患,强拆民房并占进民房地基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20219月来多次反映相关部门不能实事求是解决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11日收到上述《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于2023117日作出《关于<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相关事项的回复》并于20232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送达申请人,该回复载明“一、关于堡坎质量问题。20218月,屋后边坡因暴雨发生滑坡危及包括你户在内的边坡上方、下方多户群众的房屋及生命财产安全接到反映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镇规划建设环保办、安居规划自然资源所、会龙社区进行了现场核查采取工程治理措施进行治理排危,治理方式主要是建设混凝土挡墙保持边坡稳定混凝土挡墙建设完成后,你多次反映堡坎存在质量问题,我镇邀请市级地灾防治专家、区级主管部门对排危治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按照专家提出的建议,委托第三方单位在修建堡坎的前期处置措施基础上,编制了治理方案,然后根据治理方案要求进行了加锚处理,目前正等待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工程验收,我们将根据验收意见进行处理。二、关于强拆民房并占进民房地基问题。情发生后,你提到的房屋当时屋顶、墙体已经局部损毁,垮塌的土石方直接掩埋了部分墙体,而且房屋与边坡距离较近。无论是从排危施工条件还是排危本需要,施工时都必然要牵涉到房屋,因此当时确定方案时就是要拆除房屋并重建,相关拆除重建费用均列入了排危预算。相关单位踏勘现场、会商方案时你户也在现场。同时,排危施工期间,你户也多次在施工现场,并没有对房屋拆除一事提出任何异议、质疑、反对等意见。我单位在多次信访回复中均明确答复可以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重建恢复,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排危修建的混凝土挡墙位于你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外。综上,修建某某湾堡坎是为了治理地质灾害,消除安全隐患,不是违规修建的,修建过程中也不存在你反映的有关问题。因此对你的申请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关于<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相关事项的回复》、《重庆市铜梁区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重庆市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地灾防治工作检查记录表》、《行政复议调卷函》以及其他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四)小型:因灾死亡不满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万元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治理;大型地质灾害,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中型以下地质灾害,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治理工作”和《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相关规定,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资局”)具有重庆市铜梁区内的中型以下地质灾害组织治理职责本案中,安居镇会龙社区某某湾地质灾害属于小型地质灾害,依法应由区规资局组织治理;实际实施时,经区规资局提出治理意见后,被申请人具体实施了某某湾排危工程

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规定,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如对工程有异议,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指定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单位提出;未指定管理和维护单位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利害关系人可向具有组织治理职权的单位提出。本案中,某某湾排危工程系政府投资、由区规资局组织治理的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相关事项的回复》时,该工程虽已竣工但正处于待验收状态,被申请人作为该工程的具体实施主体,实际并无权限对某某湾排危工程形成的堡坎作出相应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提出申请,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相关事项的回复》从实体上作出回复处理且未告知申请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提出申请,已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另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案涉堡坎的管理和维护职责,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拆除整顿安居镇某某湾堡坎”复议请求,申请人应依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相关事项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