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旧县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金钟路16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2023)XXXXX号]作出的不予受理(或登记)决定,于2023年3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