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2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铜梁)发改标罚〔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12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2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铜梁)发改标罚〔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12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