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铜人社伤险不受字〔2022〕XX号)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铜人社伤险不受字〔2022〕XX号)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