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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2〕39号)

发布日期:2023-02-03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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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中兴路4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违法建筑拆除的职责,于202210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违法建筑拆除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申请人称铜梁区安居镇后河街XXX号以及占用公共通道坝子、后河街XXX号附1号附2号后面的棚屋、会龙街XX号后面阳台下厕所以其他相关建筑均系违法建筑,应该拆除。申请人从2022年初至今多次以电话形式向铜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申请履行查处职责,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因此,特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71日以来多次向我单位电话投诉铜梁区安居镇违法建设相关情况,我单位多次答复,将依法核实信调查处置,并两次前往安居现场核实

经审理查明202271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铜梁区安居镇后河街XXX号等地方存在违法建筑并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期间多次以电话形式向被申请人询问情况,但截止本案受理之日,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调查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渝(2021)铜梁区不动产权第XXX号,地址位于铜梁区安居镇后河街XXX号,该房屋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涉嫌违法建筑紧邻。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电话录音、行政复议现场勘验记录以及其他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和《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负有违法建筑查处职责,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回复举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负有违法建筑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于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回复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若干现场检查照片用以证明已履行违法建筑查处职责,但仅凭该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建筑已作详尽、充分的核查处理,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认定其已履行违法建筑查处职责;再者,被申请人虽辩称已对申请人多次回复,但未向本机关提供回复的送达回执或其他形式的送达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电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曾于202271日向被申请人反映涉嫌违法建筑的相关情况并要求查处,本机关所作现场勘验记录可以证明申请人与涉嫌违法建筑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据此,被申请人至迟应于2022830日将本案涉嫌违法建筑的核查处理情况回复申请人,但至20221028日本案受理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回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该职责仍应履行,至于涉案建筑是否应予拆除应由被申请人根据实际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本机关在本案中不宜作评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反映的涉嫌违法建筑进行立案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回复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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