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31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31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