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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2〕31号)

发布日期:2022-11-08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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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7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铜梁公()强戒决字2022〕XX号)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228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铜梁公()强戒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称1.决定书上所说的“在巴川街道营盘路35号把我抓获”不属实。2.我本人没有在吸毒的现场,也不是去吸毒的路上,身上也没有毒品。3.作询问笔录时,办案民警对我进行疲劳询问,导致我无法作出正确的自我判断。4.我所签字的笔录上都有“以上笔录我看后有异议我没有吸毒”的字样。5.民警没有提供我涉嫌吸毒的证据链,比如没有我的吸毒现场、工具、方式、来源等证据,也没有他人的指证。6.我本人并没有收到过决定书,决定书是我到所后请求民警复印了一张原件,而且决定书上所写违法嫌疑人唐某某拒绝签字也不属实,无其他的视频资料存留。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涉嫌吸毒并立案调查,提取申请人的毛发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2022年6月13日、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了3次询问,均制作了询问笔录。基于查明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情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17年5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8年12月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唐某某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是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适格主体。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等相关规定,本案中,唐某某询问笔录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唐某某具有吸毒的事实,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及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唐某某吸毒成瘾并达到严重的程度,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于2017年5月23日和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社区戒毒决定书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及唐某某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唐某某曾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因此,唐某某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无不当。

另外,被申请人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铜梁公()强戒决字2022〕XX号)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铜梁公()强戒决字2022〕XX号)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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