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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2〕28号)

发布日期:2022-11-02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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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

第三人罗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2〕XXX号)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2022年7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铜人社伤险认字2022〕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2.确认申请人与受伤害人罗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罗某某并不是申请人员工,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也没有向罗某某发放工资,即使罗某某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也不应该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错误,特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铜人社伤险认字2022〕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的规定和罗某某、钟某某、康某等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罗某某是申请人的员工,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区政府依法审理后维持。

第三人罗某某在行政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供陈述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罗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在申请人处入职,从事杂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申请人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未在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8月15日达到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2021年10月25日上午9时左右,罗某某在公司车间操作行车将箱体放置到平车上时,箱体从平车上滑落将其左脚压伤,经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诊断为:1.左足第1-3趾远端皮肤挫裂伤;2.左足第1、2趾远节趾骨骨折;3.左足第2、3趾近节趾骨远端骨折。

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罗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于当日作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就罗某某是否系其职工、是否因工受伤等情况举证。2022年5月17日、18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分别对罗某某、申请人的钳工钟某某和申请人的总经理康某作了调查询问。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2〕XXX号)并依法送达了申请人与罗某某。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罗某某、康某、钟某某3人的调查笔录,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铜梁旧县支行出具的罗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病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铜梁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是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的适格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等相关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的总经理康某在调查笔录中对罗某某的职工身份、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和因工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虽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不能就此推定该认可系申请人的自认行为,但康某作为申请人的总经理,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申请人的职工情况,并且康某的调查笔录可以与罗某某、钟某某2人的调查笔录以及罗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罗某某在申请人处工作和因工受伤的事实。再者,经本机关审查,罗某某虽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但铜梁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可证明罗某某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罗某某并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

另外,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限期举证、调查询问、收集证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与罗某某,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2〕XXX号)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2〕XXX号)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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