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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2-10-12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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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XX号)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于20215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申请人称《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对违建的定性是很明确的,是针对农村改建、扩建、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建筑以及城市占用绿化地、公共部位、公共资源、打梁、打柱子、打剪刀墙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我家入户大厅上面的露台是开发商赠送给我的,是合法的,我可以使用。露台上面不搭雨棚有漏水风险,也有可能出现高空抛物,从而导致人身伤害。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区政府依法撤销城管局的错误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建钢结构棚、玻璃房屋系违法建筑,且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认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违法建设,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立案决定,经调查取证后,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刘某某。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因材料不齐全、被申请人不明确等原因,经本机关告知补正,于2022年5月19日再次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5月21日收到后决定受理。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凭证,何庆富、荣伟、胡燕、刘某某等人的调查笔录,立案审批表,送达回证,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其他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况,应适用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何某某、荣某、胡某、刘某某等人的调查笔录和送达回证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将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2〕XX号)送达了刘某某,该决定书载明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刘某某可在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其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已超过六十日。因此,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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