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7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22年4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