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某某幼儿园。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民营街10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某某幼儿园暂停或另行择址办园的通知》,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理,因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某某幼儿园暂停或另行择址办园的通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某某幼儿园暂停或另行择址办园的通知》,一是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招生办园,二是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变更办园地址或转让等方式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地点办园。但该通知第一项影响了申请人经营,第二项短期内无法实现,通知中所述的安全隐患也并不是申请人造成的。因此,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该通知。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在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周边正在开发,极易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失。同时,申请人开设的2021年秋期幼儿班仅配备一名专任教师,且无教师资格证。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先后作出了督察意见书和《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某某幼儿园暂停或另行择址办园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铜梁区某某幼儿园,系经被申请人许可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师资配备不足、周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作出并送达《重庆市铜梁区学前教育机构督查意见书》,对申请人提出如下整改意见:1.通过变更办园地址、停止办园等方式停止在原址办园;2.按规定配齐配足师资。
2022年2月9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作出并送达《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某某幼儿园暂停或另行择址办园的通知》,对申请人提出如下要求:一是立即停止在原址招生办园;二是可通过变更办园地址或转让等方式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地点办园。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某某幼儿园暂停或另行择址办园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八)责令停止招生”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等规定,《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某某幼儿园暂停或另行择址办园的通知》虽未指明对申请人作出教育行政处罚,但其内容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材料表明,该通知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在原址招生办园”,实质属于《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应以该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为依据。
关于本案执法主体问题。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和第四款第(三)项“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是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
关于本案程序问题。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亦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直接以《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某某幼儿园暂停或另行择址办园的通知》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在原址招生办园”,实质上作出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某某幼儿园暂停或另行择址办园的通知》的形式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某某幼儿园暂停或另行择址办园的通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