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其他法定信息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4-12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申请人冯某某,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檬梓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檬梓村。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中兴路4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1〕XXX号)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于2022年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1〕X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屠宰场是按照旧县政府的指令修建的,应当受信赖利益保护,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案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主体资格,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系程序违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辖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职权,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地址与案涉建筑实际所在地不符,也未提供任何相关用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系违法建筑,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案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屠宰场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确权登记材料,所在地块已经渝府地〔2012〕XXXX号文件批准征收。2021年9月20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涉嫌违法建设,立案进行调查。2021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勘验结果、冯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和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材料,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冯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确认涉嫌违法建设相关信息的回复》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由于重庆市实施机构改革,根据《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等规定,本行政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职责由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的名义行使。因此,被申请人是作出案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适格主体。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和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等规定,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具有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冯某某、杨继隆、周在海、吕中学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确认涉嫌违法建设相关信息的回复》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所经营的屠宰场系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因此,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取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案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无不当。

另外,被申请人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通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的形式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根据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送达,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1〕XXX号)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1〕XXX号)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