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XXX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31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为X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12月3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