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岳阳社区4组。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4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1〕XXX号),于2021年11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岳阳社区4组。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4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铜梁城违建限拆决字〔2021〕XXX号),于2021年11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