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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1〕18号)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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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百丈东路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138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铜梁)住建罚[2021]XXX《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91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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