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百丈东路XXX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13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铜梁)住建罚[202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申请人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百丈东路XXX号。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13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铜梁)住建罚[202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