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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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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汉族1974416日出生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街48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食品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及回复,于20216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责令被申请人撤回之前作出的错误举报结案回复之行政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商家召回违规食品,依法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

申请人202117日在铜梁区某某电子商务中心的淘宝店XX百味”买到1份重庆小面调料。产品标示生产商为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号为 DBS50/021重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50/021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以豆瓣、香辛料(辣椒、花椒、姜等)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盐、食用动植物油,经炒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预包装麻辣调料。可见,该调料是应以豆瓣为主要原料加工制作的但是买到的产品调料虽然使用了该标准,配料中根本就没有豆瓣,失去了应有的巴蜀风味特点,也不符合重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基本要求,申请人认为商家销售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标准化法》第27条,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第36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123条、第125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因此,申请人认为产品存在偷工减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形,于是对此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称1.该企业有涉及举报内容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3项的规定。2.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3.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已把淘宝网店销售的调料下架停止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之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和《行政处罚法》第5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免于行政处罚。

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玩忽职守,包庇违规商家,理由如下:

一、被举报人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被申请人认为尽到查验义务属认定事实不清

《产品质量法》第33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食品经营者应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涉案食品存在的违规情形通过外观和形式审查即可发现,并不需要通过精密仪器的检测才能发现问题。销售商没有发现,只能说明未尽严格谨慎的审查义务。被举报人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被举报人的违规情形并不属于可以免予处罚的范畴。

二、被申请人断章取义,选择性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属玩忽职守,包庇违规商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即便被举报人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也应依法没收违规食品。但被申请人仅仅作出下架停止销售的处理。更没有责令商家召回违规食品,退还举报人货款,造成举报人财产损失。被申请人的行政作为明显属玩忽职守,包庇违规商家的情形。

三、被申请人的行政作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奖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2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但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理违规商家,没有责令商家召回违规食品,退还货款,更没有依法给予本人举报奖励,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由于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玩忽职守,包庇违规商家。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罚违规商家,更没有依法给予本人举报奖励,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纠正被申请人的不规范作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商家召回违规商品,挽回申请人的损失,依法给予本人举报奖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某某(以下称申请人)对铜梁区某某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称被举报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举报作出的行政处理合法、正确

202111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举报称:被举报人在淘宝店经营的重庆小面调料产品标示的配料中没有豆瓣,标示执行标准 DBS50/021而该标准适用于以豆瓣、香辛料(辣椒、花椒、姜等)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盐、食用动植物油,经炒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预包装麻辣调料。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经核查,被申请人2021128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依据收集到的证据于202142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渝铜市监责改巴字2021XX号)并于202146日送达被举报人。被申请人202146日制作了《线索移送函》,将标称生产厂家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给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13日案件结案。上述所有行政处理程序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

被申请人202112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已对其举报事项立案调查的事实,并于202147日邮寄《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陈某某举报件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对其举报所作处理的相关事宜。相关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对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被举报人经营的涉案麻辣重庆小面调料中未添加豆瓣作为原料,不符合重庆市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麻辣调料》(DBS50/021)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鉴于被举报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20211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及20213
15日对被举报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网页截图打印件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购进的涉案食品已销售完毕,涉案食品已从被
举报人淘宝网店下架,消费者已无法通过该网店网页链接对涉案食品下订单。故被申请人无法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涉案食品。

(二)2021315日对被举报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打印件、检验报告打印件、销售发货单打印件、网页截图打印件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三)申请人在12315举报中称在被举报人淘宝网店所购买
的涉案食品订单号为XXX,经查明,该订单号已于2021127日获得被举报人成功退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只有食品经营者的原因
造成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才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被举报人经营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食品生产者造成的,故被举报人不是该涉案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

(五)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的规定,申请人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故被申请人不能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奖励。

(六)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直接利害关系人是被举报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不具有就该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1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铜梁区某某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淘宝店“XX百味”销售的味膳家麻辣重庆小面调料不符合重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50/021的规定。202112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该举报事项立案调查,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举报人(本案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2021129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将立案调查决定电话告知申请人。2021315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同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向被举报人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202142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渝铜市监责改巴字〔2021XX号)对被举报人作出免予处罚但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202146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陈某某举报件的回复》,并通过EMS中国邮政特快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49日签收。

被申请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办案中提取的证据以及对铜梁区某某电子商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作的询问笔录等材料表明:2021128日之前,被举报人已将存量的味膳家麻辣重庆小面调料销售完毕并从淘宝网下架,于2021127日向申请人主动退还了其购买案涉食品的货款。被举报人在淘宝店“XX百味”销售的味膳家麻辣重庆小面调料不符合重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50/021的规定,但被举报人如实说明该食品的进货来源为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采购该食品时向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查验了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并能在接受检查时将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提供给被申请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销售该食品时并不知道其不符合重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50/021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打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市辖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及相应证据、《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渝铜市监责改巴字〔2021XX号)、《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陈某某举报件的回复》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113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为铜梁区某某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因此,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处理本案举报事项的适格主体。

对于申请人陈某某的举报事项。一方面,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立案调查决定和最终的处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陈某某,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另一方面,被举报人铜梁区某某电子商务中心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但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因此,基于查明的事实和相应证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渝铜市监责改巴字〔2021XX号)对被举报人作出免予处罚但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请求“责令商家召回违规食品,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维护合法权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和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的规定,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才负有召回责任。本案中,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非由被举报人导致,也无证据证明该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且该商家能如实说明该食品的进货来源,在采购该食品时查验了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被举报人不负有召回违规食品的责任。根据本机关查明的事实,被举报人于2021127日向申请人主动退还了其购买案涉食品的货款。因此,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已得到弥补。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最终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因此,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不能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奖励。综上,申请人提出“责令商家召回违规食品,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某某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陈某某举报件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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