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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5〕22号)

发布日期:2026-07-23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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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范某某、许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138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317收到。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320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并责令其对未予公开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重庆市铜梁区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因项目出现重大问题,为核验项目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相关信息。申请人2025115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答复未予公开申请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职责、应予公开的文件。

被申请人的答复并不明确,未指明针对哪一张申请进行答复。但根据答复内容以及答复文书号和申请表序号的对应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应针对申请表5进行答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但被申请人仅针对申请文件部分进行答复,而未答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也未提供相应的文件。若案涉项目存在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四条,被申请人答复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系违法。

最后,被申请人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中答复称消防设计文件予以公开现场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答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存在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1217日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113日根据查阅档案的情况作出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5115日进行了签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9号)依法予以公开并提供给了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资金到位证明四项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书中进行告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八项信息案涉答复书予以公开并将复印件附后提供给了申请人。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该文件名称系建设工程消防职能自消防支队划转至被申请人后才使用。而案涉项目系职能划转前建设,因此只有“消防设计文件”,而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被申请人告知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3号)中将消防设计文件依法予以公开并告知了申请人可现场查阅。并不矛盾。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维持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1217,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等材料,申请公开涉及“某某博览城”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4、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6、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等信息

202511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并邮寄送达本案申请人,该答复书载明“许某女士、范某某先生:本机关于20241217日收到了您邮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申请获取某某博览城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等十一项信息公开。经检索查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另查明,重庆市铜梁区城乡建设档案馆于20241226日出具了《说明》,该文书载明“经查找、查询某某项目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资料,未查到以上该项目资料。特此说明!”。

还查明,“某某博览城”二期、三期项目分别于201851日和828日取得施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邮寄凭证若干以及其他相关在案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及回复的法定职责。据此,被申请人是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的适格主体。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是否合法,针对该焦点本机关评述如下:

首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等信息作了公开处理并回复,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本机关不再赘述。

其次,关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12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113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再次,关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等信息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八)项“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等规定,本案中,案涉“某某博览城”项目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故申请人主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等信息应当存在有合理之处,被申请人若主张上述信息客观上不存在应当说明合理理由并尽到充分、合理的检索、查找义务,但事实上,被申请人提交并由重庆市铜梁区城乡建设档案馆出具的《说明》无法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检索、查找义务以及上述信息客观上确实不存在的事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本机关的核实情况,该文件实际为“消防设计文件”,系因职能职责划转而造成名称不同但却实际存在并且已由被申请人另案公开的信息,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在指导释明的情况下再根据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办理,其径直查找、检索后以不存在为由作出回复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等信息不存在的做法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最后,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完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问题。本案中,经本机关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进行比对可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两项信息未作处理及回复,属于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因此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系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责令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住建依复〔2025*号)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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