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其他法定信息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铜府复〔2024〕97号)

发布日期:2025-08-25 来源:区司法局
字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48号。

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某某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受理告知职责不服2024630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73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202479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办案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投诉告知职责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63日左右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关于重庆市铜梁区某某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违反相关规定一事(详见附件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被申请人于66日签收(详见附件挂号信收据和物流签收时间),已经超过法定7个工作日未履行告知,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66日收到投诉举报信,于202467日决定受理,于当日上午1121分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也未超过法定期限,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6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来的《投诉举报信》,信中称投诉人于2024529日在被投诉公司所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麻将,收到货发现商家所售卖的产品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标注产品的信息,投诉人认为这是属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赔偿,希望贵局能够严格执法,还消费者公道,还老百姓公道,信中提出“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618条的规定鼓励被投诉人积极解决消费纠纷采取电话调解方式;2.要求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赔偿500元;3.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4.投诉人的短信收发功能已经关闭,请求贵局能够书面告知所有内容,书信地址真实有效,如果贵局仍然坚持短信回复投诉人不予认可,本人后续会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如果贵局仍然刁难投诉人,投诉人保留向国家信访局上访,上级部门督查等一切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两项请求。

2024618日,第三人作出《拒绝调解书》,向被申请人明确表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拒绝调解。

2024620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少云字第001)。

2024621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王某某来函投诉举报的回复》并于2024624日寄送申请人,该材料告知了申请人举报事项正在调查和终止调解决定等两项内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拒绝调解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少云字第***)、《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王某某来函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凭证以及其他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投诉人(本案第三人)住所地和生产经营活动均在被申请人负责的行政区域内,故被申请人负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行政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投诉举报信》,于2024年6月24日将终止调解决定邮寄送申请人,已履行投诉事项处理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处理完毕并作出回复,是否告知受理的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