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路39号。
第三人铜梁二中,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塔山东街169号。
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投诉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申请人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营盘路39号。
第三人铜梁二中,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塔山东街169号。
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投诉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