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79号。
第三人陈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铜梁公(南)不罚决字〔2024〕*号)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