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
第三人陈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4〕XXX号)不服,于2024年3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4〕XXX号)并作出申请人不应承担陈某某的工伤主体责任的复议决定。
申请人称:首先,陈某某与我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于1971年5月20日出生,2023年9月27日事故发生时已年满50周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其与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其次,其社会五险(包括工伤保险)均参与其他公司,且仍在参保状态,入职时其拒不同意停止其他公司的社会五险(包括工伤保险),导致申请人无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非不愿。故其发生事故后的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应由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其工伤民事赔偿的责任,也应由其自行负责。
综上,陈某某不构成工伤,申请人不应承担陈某某的工伤保险主体责任,故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陈某某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呈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复议,依法审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陈某某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提出陈述意见,未提交相应证据、依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在申请人处从事冲压工作,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9月27日上午8时左右,陈某某在申请人公司车间冲压机上作业时不慎被冲压机压伤右手食指,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手食指末节指骨骨折;2.右上肢皮肤缺损(食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骨外露);3.右手食指手指挤压伤伴甲床缺损”。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受理陈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于当日作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本案申请人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就陈某某是否系其职工、是否因工受伤等情况举证。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分别对陈某某、唐某某和黄某某作了调查询问。根据调查和申请人举证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4〕XXX号)并依法送达了申请人与陈某某。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关于陈某某参保情况的说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4〕XXX号)及送达回证、《劳动合同书》《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证》《工伤认定调查笔录》3份(陈某某、唐某某和黄某某)及其他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是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的适格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等相关规定,本案中,《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劳动合同书》可以证明陈某某系申请人职工并从事冲压工作,《关于陈某某参保情况的说明》可以证明陈某某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政复议听证笔录》《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证》《工伤认定调查笔录》3份(陈某某、唐某某和黄某某)等证据可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陈某某因工受伤的事实。据此,陈某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工受伤仍可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陈某某“在其他单位参保是否应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充分证明陈某某受伤时系申请人职工和在申请人车间作业时受伤的事实,即使陈某某同时在其他单位就业并参保,申请人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提出的“陈某某的社会五险(包括工伤保险)均参与其他公司,且仍在参保状态……其发生事故后的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应由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承担”的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另外,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限期举证、作调查询问、收集相关证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与陈某某,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4〕XXX号)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认定工伤决定书》(铜人社伤险认字〔2024〕XXX号)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