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37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3〕XX号),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申请人重庆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37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执罚〔2023〕XX号),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