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13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限期缴费决定书》(铜住建委限期缴费通知书〔2023〕XXX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