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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3〕48号)

发布日期:2024-01-10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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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45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125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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