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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8-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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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现将行政复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自20218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区行政复议职责统一至区人民政府行使,由区司法局作为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部门和区政府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详见《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重庆市司法局官网>首页>政务公开>公示公告);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及应提交的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模板附后)。

1.行政复议申请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3.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材料。申请行政复议需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并注明职务、身份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或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需向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四)如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须提供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复议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议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地址等相关事项。

复议机关名称: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复议机构名称: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

复议申请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门街500号(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23-45342527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模板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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