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某某,男,汉族,1942年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民福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申请人:戴某某,男,汉族,1942年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民福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