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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2037431382/2021-00081
  • 铜府复〔2021〕3号
  • 司法
  • 行政复议
  • 铜梁区司法局
  • 铜府复〔2021〕3号
  • 2021-09-09
  • 2021-09-09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铜府复〔2021〕3号)

申请人:戴某某,男,汉族,1942XXX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民福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于202131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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