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人社函〔2025〕152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第18070141号建议的复函
蒋东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扩大工伤保险的年龄范围,降低企业用工风险的建议》(第1807014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第五条规定: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70号)第二条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但无法确立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可由用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二)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且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 16周岁的在校学生。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职工在达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前及职工选择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正常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但无法确立劳动关系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用工单位可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二、我区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出台后,我区积极行动,全面开展业务培训,让经办人员尽快熟悉政策及业务操作流程,及时为经办人员开通业务权限,更好地为企业办理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目前,我区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约60余人,在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约20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扩大工伤保险的年龄范围,降低企业用工风险的建议,我局将对现行延迟退休及工伤保险参保政策等广泛开展宣传,结合“社保服务进万家”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等方式不断提高企业政策知晓率,让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从业人员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从而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此复函已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廖强审定,由区人力社保局局长何春雨签发。对此答复函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9日
(联系人:王静,联系电话:45860571,邮政编码:402560)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