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铜梁区工业企业用工保障十条措施(修订初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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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铜梁区工业企业用工保障十条措施(修订初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对全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措施进行修订、增补、删改。结合我区实际,初步形成了《重庆市铜梁区工业企业用工保障十条措施(修订初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希望各位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225

联系人:唐艺萌;联系电话:023-45671268;传真:023-45682005

邮箱:1053128991@qq.com


附件: 铜梁区工业企业用工保障十条措施(修订初稿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铜梁区工业企业用工保障十条措施

(修订初稿)

第一条 实行稳岗扩岗用工激励。区内重点工业企业在年度净增员工人数范围内,自主招聘新员工,连续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且稳定在岗的,给予自主招聘的重点工业企业1000/人的一次性补贴。该项补贴每人享受一次。(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第二条 鼓励外出人员返乡就业。铜梁籍在区外务工人员返乡在区内重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给予外出返乡就业人员1000/人的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各镇街)

鼓励企业开展就业见习。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享受最高不超过1500/·月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鼓励企业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对开展新型学徒培训的企业,按5000/·年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6000/·年的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鼓励企业招用就业重点群体。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2000/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我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给予6000/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扶优做强人力资源机构。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培育力度引进规模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房租和装修补贴;对区内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年的产业扶持专项补助。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鼓励校企合作定向送工鼓励内职业院校与区内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定向输送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3个月及以上,签订三方协议,给予送工院校500/人的一次性补贴。该项补贴每人享受一次。(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教委、区财政局)

实施社保补贴支持企业用工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储备人力资源保障用工。组建高新区招用工联盟,完善高新区产业工人数据库,按照10/·年标准给予数据库维护补贴;建立1000人以上的产业工人蓄水池,随时接受用工调度,按照3000/·给予储备单位补贴(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教委、职教中心)

第十条 营造良好用工氛围。强化服务保障,深化把老乡留在老家专项行动,建实劳务经纪人队伍,用好“渝职聘铜梁就业微信公众号等招用工平台。强化典型激励,开展最强铜梁工匠、最美企业职工、优秀农民工等评选活动。鼓励工业企业建设乡村振兴车间,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引导工业企业提高薪酬待遇、完善配套设施、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用工,吸引更多劳动力来铜安居乐业。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经济信息委

本措施自20243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止。202411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期间的补贴,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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