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人社监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億
单位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
你单位承接的精密零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重庆赛斯医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和重庆重城科技有限公司-航空航天连接器壳体及精密配件三个项目的保证金保函的到期日期分别为2024年5月5日、2024年10月10日和2024年8月8日。但截止2025年1月17日为止,你单位仍未向我局提供上述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资料,也未向我局提供这些项目的完工资料。因此,我局已于2025年1月17日对你公司未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2月6日,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应收到询问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2025年3月12日,我局已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整改指令书》(铜人社监令〔2025〕5号),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指令书5个工作日内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存储保证金相关资料交到我局备案。但至今为止,你单位仍未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未将存储保证金相关资料交到我局备案,也未向我局提供精密零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重庆赛斯医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和重庆重城科技有限公司-航空航天连接器壳体及精密配件三个项目的完工资料。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铜人社监令〔2025〕5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人社监听告﹝202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铜人社罚监告﹝2025﹞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纳罚款账号:570101040018836
银行:重庆银行铜梁支行
收款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联系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
联系人:徐富兰、谢小刚
联系电话:023-45638863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