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农委〔2024〕50号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2024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产业培育中心):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主粮作物等完全成本(补充)保险和开展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4〕4号),现将《重庆市铜梁区2024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进行更新,请以此为准,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积极开展2024年农业保险工作。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2024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助推我区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稻谷保险
(一)保险范围和面积
全区计划实施稻谷保险面积160000亩。
(二)保险险种
稻谷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稻谷完全成本保险二选一。
(三)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稻谷保险的保险对象:
1.全区种植稻谷50亩及以上的种植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50亩以下的种植户,可以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四)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稻谷(含水地、旱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稻谷”),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稻谷全部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和管理正常。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稻谷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3.病虫草鼠害;
4. 野生动物损毁。
(六)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稻谷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或自出苗(苗齐)时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七)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稻谷保险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确保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稻谷直接物化成本保险金额为600元/亩,保险费率为6%,每亩保费为36元;稻谷完全成本保险金额为1100元/亩,保险费率为4.5%,每亩保费49.5元。
(八)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稻谷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其保费由中央补贴45%、市财政补贴30%、区财政补贴10%,参保农户(投保人)承担15%。
(九)保费缴纳
1.农户自行投保,自缴保费部分由村(组)统一收取,统一交予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脱贫户、监测户(不含已消除风险)无力缴纳保费,由区财政专项衔接资金统一投保;
3.稻谷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缴保费部分直接交予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十)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稻谷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稻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稻谷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稻谷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注: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稻谷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稻谷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稻谷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可确定损失率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无法确定损失率的待受损的保险稻谷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稻谷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保险稻谷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保险稻谷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幼苗-分蘖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孕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二、玉米保险
(一)保险范围和面积
全区计划实施玉米保险面积41500亩。
(二)保险险种
玉米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三选一。
(三)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对象:
1.全区种植玉米50亩及以上的种植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50亩以下的种植户,可以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四)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玉米”),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和管理正常。
(五)保险责任
1.玉米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
2.玉米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
等导致的收入损失。合同到期,当实际收入低于保险金额时,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六)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齐苗时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七)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玉米保险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确保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玉米直接物化成本保险金额为600元/亩,保险费率为6%,每亩保费为36元;玉米完全成本保险金额为1100元/亩,保险费率为4.5%,每亩保费49.5元;玉米种植收入保险金额910元/亩,费率6%,每亩保费54.6元。
(八)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玉米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其保费由中央补贴45%、市财政补贴30%、区财政补贴10%,参保农户(投保人)承担15%。
(九)保费缴纳
1.农户自行投保,自缴保费部分由村(组)统一收取,统一交予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脱贫户、监测户(不含已消除风险)无力缴纳保费,由区财政专项衔接资金统一投保;
3. 玉米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缴保费部分直接交予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十)赔偿处理
1.玉米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玉米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玉米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注: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玉米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玉米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玉米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可确定损失率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无法确定损失率的待受损的保险玉米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玉米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
保险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苗期-拔节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拔节期-开花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开花期-成熟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2.玉米种植收入保险:
(1)赔付计算方式
赔付金额=(保险金额-实际收入)×投保面积
保险金额=目标价格×目标产量
实际收入=结算价格×实测亩均产量
(2)价格采集方式
农产品相关价格信息,通过采集期货市场或现货市场两种渠道确定。期货市场目标价格、结算价格,分别为保险起保日、保险到期日前30个交易日约定期货合约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现货市场目标价格、结算价格,以农业农村部门或第三方价格采集机构发布的价格为准,分别为保险起保日、保险到期日前30日价格信息的算术平均值。
(3)产量确定方式
目标产量为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近三年产量的算术平均值;实测亩均产量由农作物成熟收割前通过测产确定。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委托专业机构、遥感测产等第三方机构参与产量测定工作。
以上价格采集、产量确定的方式,由承保机构与农户协商确定,且需在保险单中详细载明。
三、油菜种植保险
(一)保险范围和面积
全区计划实施油菜种植保险面积 13000亩。
(二)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油菜保险的保险对象:
1.全区油菜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的种植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30亩以下的种植户,可以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三)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油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火灾、地震;
2.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草鼠害。
(五)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油菜移栽成活时起,至成熟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油菜保险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确保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为600元/亩,保险费率为5%,每亩保费为30元。
(七)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油菜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其保费由中央补贴45%、市财政补贴30%、区财政补贴10%,参保农户(投保人)承担15%。
(八)保费缴纳
1.农户自行投保,自缴保费部分由村(组)统一收取,统一交予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脱贫户、监测户(不含已消除风险)无力缴纳保费,由区财政专项衔接资金统一投保;
3.油菜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缴保费部分直接交予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九)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油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保险油菜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
平均正常产量参照当地油菜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蕾苔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3.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四、渔业养殖保险
(一)保险范围和面积
全区计划实施渔业养殖保险面积1000亩。
(二)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户可作为渔业保险的保险对象:
渔业养殖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的专用渔塘(专用渔塘是与农业灌溉等农用塘相区别,以渔业养殖为唯一功能的淡水鱼养殖池塘)。
1.全区养殖面积集中成片在10亩及以上的养殖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10亩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三)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用渔塘养殖的水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产”),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产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的水产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养殖水源方便,水质良好,水量充足,集中成片养殖;
3.养殖设施配套完善:按标准配增氧设备、进排水、电力设施完善、配有备用电源;
4.管理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完整、真实。
(四)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疾病、旱灾、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地点内死亡,且死亡率超过起赔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导致渔塘漫堤或垮塌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地点内逃逸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哄抢、窃捞、投毒、塘水污染;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供(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的逃逸和死亡;保险水产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险水产在运输途中的死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五)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渔业保险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确保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渔业保险的渔业物化成本包括鱼(种)苗、渔药、饲料、供氧及抽水设施等投入费用,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约定专用渔塘亩产量1000公斤,淡水渔业养殖保险的保险金额为4000元/亩,保险费率为5%,每亩保费为200元(每口渔塘保险金额为每亩鱼塘的保险金额与投保面积<亩数>的乘积)。
(七)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渔业养殖保险保费由市财政补贴40%,区财政补贴30%,参保养殖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30%。
(八)保费缴纳
渔业养殖的养殖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费自行缴纳。
(九)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产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水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者逃逸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且死亡率超过起赔线,赔偿公式如下:
(1)起赔线
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10亩(含)至5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5%(含)(即72小时内每亩死亡50公斤)以上;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50亩(含)至10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3%(含)(即72小时内每亩死亡30公斤)以上;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100亩(含)以上,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2%(含)(即72小时内每亩死亡20公斤)以上。
(2)赔偿公式
赔偿金额=∑每口渔塘赔偿金额
每口渔塘赔偿金额=每口渔塘保险金额×每口渔塘死亡率
- 发生保险责任第二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公式如下:
(1)赔偿公式
赔偿金额=∑每口渔塘赔偿金额
每口渔塘赔偿金额=每口渔塘保险水产存量(公斤)×赔偿比例×约定水产价格(元/公斤)
每口渔塘保险水产存量(公斤)=约定亩产量(公斤/亩)×每口渔塘保险水面面积(亩)-已销售保险水产量(公斤)
已销售保险水产量根据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2)赔偿比例
漫堤损失赔偿比例标准
漫堤时间 |
赔偿比例 |
漫堤2小时(含)以内 |
每口渔塘保险水产存量的30% |
漫堤2小时(不含)以上至10小时(含)内 |
每口渔塘保险水产存量的50% |
漫堤10小时(不含)以上 |
每口渔塘保险水产存量的80% |
堤坝垮塌损失赔偿比例标准
堤坝垮塌 |
赔偿比例 |
堤坝垮塌深度达保险渔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含) |
每口渔塘保险水产存量的30% |
堤坝垮塌深度达保险渔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不含)以上 |
每口渔塘保险水产存量的50% |
堤坝垮塌深度达保险渔塘坝底 |
每口渔塘保险水产存量的80% |
3.保险水产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渔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同时发生漫堤和堤坝垮塌,所造成的损失以赔付高者为准。
五、蔬菜种植保险
(一)保险范围和面积
全区计划实施蔬菜种植保险面积42000亩。
(二)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蔬菜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1.全区种植蔬菜30亩及以上的种植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30亩以下的种植户,可以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三)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蔬菜(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蔬菜”),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种植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和管理正常。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蔬菜的损失,且综合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低温、连阴雨等自然灾害;
2.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3.病虫草鼠害;
4. 野生动物损毁。
(五)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蔬菜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时开始至收割或采摘结束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按照蔬菜品种种植时的物化成本的平均数800元/亩为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48元/亩。
(七)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蔬菜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其保费由市财政补贴40%、区财政补贴30%,参保农户(投保人)承担30%。
(八)保费缴纳
1.30亩以下的蔬菜种植户,自缴保费部分由村(组)统一收取,统一交予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30亩及以上的蔬菜种植农业经营主体,自缴保费部分直接交予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九)赔偿处理
保险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蔬菜不同生长期的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受损面积×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损失程度×保险金额
损失程度=(当地平均亩产量-受灾后平均亩产量)/当地平均亩产量
公式中“出险当期赔偿比例”为下表《蔬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中所列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蔬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 |
苗床期 |
30% |
移栽后至定植 |
50% |
定植后至开花 |
70% |
结茄(荚、瓜、果)期 |
90% |
收获采摘开始 |
100% |
六、其他险种
2024年度铜梁辖区内由农业农村委主管范围内的未开设的其他农业险种(不包含林业保险、生猪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生猪收益保险),按区实际需要开设险种。
七、工作要求
(一)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鼓励和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对承保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根据承保情况对农业保险数据、承保标的物、理赔结果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加强监管。
(二)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街道产业培育中心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街道产业培育中心联合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院坝会、入户走访、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向辖区内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政策解释,积极动员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购买农业保险。在投保过程中,严格按照愿保尽保、应保尽保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执行,收集好相应资料,按要求公示公开,做到依法依规投保。
(三)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补贴险种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和报账资料。承保机构可建立协保员管理制度,按流程设立、公示、聘请、培训协保员,指导协保员开展相关工作。承保机构要会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