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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2
  • 2024-04-02

【文字解读】《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根据《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铜府办发〔202214号)文件结合近年来的实施管理情况,发现部分规定存在瑕疵,需进一步完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了《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编制起草工作,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出台了《重庆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18145号),在参照原《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铜府办发〔202214号)基础上,完善新的《办法》。
二、政策目的

一是为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调整时间,压紧压实监管责任。二是根据项目实施特性,分类拟定项目批准单位。三是项目评审需减少非必要支出,最大效率发挥财政补助资金效益。
  三、起草过程

2022年以来,根据工作部署,区农业农村委启动《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工作,多次征求区财政局、司法局等意见,多次修改,经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要健全;申报主体为农民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要规范;申报主体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收支要明晰。

(二)无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近两年未受到执法机构除警告外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情况;不存在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拖欠土地租金或农民工工资情况调整为上一年度未受到区级部门对土地、环保、农业、食品安全除警告外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拖欠土地租金或农民工工资情况。

(三)项目建设内容无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且投资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属工程建设的申报主体应提交达到施工深度的设计方案(含施工图)和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属设备材料采购的申报主体应提交询价资料和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调整为项目建设内容无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且投资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申报主体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

(四)符合项目申报使用资金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方案和效益分析的合理性、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是否符合申报要求。项目评审调整为项目评审,对于建设内容无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且投资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投资预算进行审核,以审核金额作为项目投资总额,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计划补助金额;审核投资额度低于报送投资总额 70%的,取消项目评审资格调整为取消项目资格。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

(一)不符合申报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的。

(二)不具备申报文件规定的申报主体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六)财务管理混乱的。

(七)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近两年受到执法机构除警告外的行政处罚的。取消该条

(八)对申报企业列入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及“黑名单”的。

第五章 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项目资金必须用于批准方案中的建设内容,项目实施主体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和使用方案。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确需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和内容的,调整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且调整金额占投资总额的20%以下的,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其它调整则需经区农业农村委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涉及重大调整的,经区农业农村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调整为: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项目资金必须用于批准方案中的建设内容,项目实施主体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和使用方案。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大类且调整金额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10万元以下涉及项目建设大类调整需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调整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区级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区级部门按照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进行决策通过后方可调整实施;国有平台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工程量的,由国有平台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调整实施,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大类或工程量超过30%及以上的调整,还需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以上调整均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调整为本办法自20244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2214 号)同时废止。

(二)关键点解释

第五章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项目资金必须用于批准方案中的建设内容,项目实施主体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和使用方案。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大类且调整金额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10万元以下涉及项目建设大类调整需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调整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区级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区级部门按照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进行决策通过后方可调整实施;国有平台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工程量的,由国有平台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调整实施,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大类或工程量超过30%及以上的调整,还需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以上调整均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

建设大类调整解释为:如修路调整为修水沟属于建设大类调整;修厂房调整为修晒坝属于建设大类调整;最终由区级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进行解释。在大类中进行量的增减或内部细分项的调整不在此列,均由镇街审批。如有业主放弃实施项目,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报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0万元以下涉及项目建设大类调整需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解释为:10万元以下涉及项目建设大类调整,必须先报区级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审核备案确认后才能实施。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4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221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4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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