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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梁区农业农村委
  • 2019-11-07
  • 2019-11-07

关于申报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

关于申报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

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的通知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各街道产业培育中心、各业主单位:

    为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切实起到示范效应,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19﹞43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9〕93号)文件要求,现就2019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农民合作社:经九部委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部门认定的市级示范社。2018年已获得过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合作社项目的合作社不再申报。

2.家庭农场: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家庭农场,或者取得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认可、登记备案的家庭农场。2018年已获得过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家庭农场项目的家庭农场不再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且监测合格。合作社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经农业部等九部委监测不合格的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不得申报。

2.产业基础较好。合作社经营产业符合全市或当地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3.产品质量安全。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成员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生产。

4.财务管理规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独立规范核算。

5.内部管理民主。合作社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成员记录全,重大事项经民主决策,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收益分配机制较好。

6.带动农户较多。合作社有较大成员规模,成员总数不少于100户。带动贫困户和非成员农户较多。

7.服务能力较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能为成员社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品牌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8.2019年度未获得其他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且往年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往年应实行股权化分红的项目未分红的不得申报。

(二)家庭农场条件

1.通过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区农业农村委认定且规范运行1年以上(实际年限)的家庭农场;

2.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3.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4.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5.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6.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7.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8.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9.  2019年度未获得其他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且往年项目全部实施完毕。

    三、建设内容

(一)支持农民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及市级示范社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购置必需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和农产品运输车辆,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建设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生产控制、财务管理、技术指导、信息统计等服务。

(二)建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购置必需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和农产品运输车辆,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建设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家庭农场提供政策咨询、生产控制、财务管理、技术指导、信息统计等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外出考察差旅费等基本支出,也不得用于建设或改造办公场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等。对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械和设施设备在该项目中不再享受补助。

四、补助标准

  1.安排资金60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1个、补助20万元,市级示范社4个、每个补助1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申报该项目必须按照《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渝农改办〔2016〕1号)文件要求参与股权化改革,即财政投入到农民合作社的补助项目,持股比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10%、合作社领办者持股30%、其余成员持股60%。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铜梁区农业项目建设投资标准(试行)的通知》(铜农委〔2019〕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2.安排资金72万元,建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9个,每个补助8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铜梁区农业项目建设投资标准(试行)的通知》(铜农委〔2019〕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2.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申报,不得代编代报。

3. 严禁虚报建设内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项目审批后严禁擅自更改建设业主、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

4. 取得财政项目补助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按照批复内容,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

5.申报农民合作社项目,应填写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3)。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注:申报资料需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1)农民合作社章程。(2)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3)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5)2018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6)农民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或市级示范社的证明材料文件。

6.申报家庭农场项目,应填写“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3)。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注:申报资料需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1)申报家庭农场主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2)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3)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的合同书复印件。(4)获得的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5)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农业技能培训的证明等。(6)家庭农场2018年经营活动的完整财务收支记录。

7.附件(1、2、3)同时报送电子档和纸质件。

六、申报程序

1.项目业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按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项目申报相关材料,各项目业主对项目申报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经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委出具推荐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把关,确保不将“空壳社”纳入申报范围,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2.组织区级评审。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备案通过后区级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计划。业主单位应按照下达项目建设任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且在一年内完成建设内容并验收。

七、申报时间及联系人

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1114日前。

联系人:区农业农村委农经站张婷;联系电话45683763;邮箱1667069877@qq.com。

八、资金管理及拨付

     1.财政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实行区级报账制管理。

2.财政补助资金必须要是税务正式发票,统一纳入财务账目核算。

3.资金拨付,项目实施结束后,通过镇(街)级,区级验收合格和财务审查合格后,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街道产业培训中心、财政所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管,督促项目的实施,财政所要督促项目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4.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模式,对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立项也不予补助;对经批准立项但不建设的不予补助。原则上项目实施对象同一年度内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1. 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doc

         2.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doc

         3. 2019年度项目实施方案.doc

4.  铜农委〔2019〕123号关于印发《铜梁区农业项目建设投资标准(试行)》的通知.pdf            

            5. 铜梁区农业项目建设投资标准(试行)表.xls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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