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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农(肥料)罚〔2025〕26号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
  • 2025-11-24
  • 2025-12-05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农(农药)罚〔2025〕26号)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农(肥料)罚〔202526

当事人:胖东瓜(重庆)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TCTKW94

住所(住址):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水龙村8

法定代表人:彭良琼

身份证件号码:5002**********7402

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0603日,胖东瓜(重庆)传媒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500151MACTCTKW94,实际经营场所是: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接龙村14社,法定代表人彭良琼,经营范围: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自媒体经营等。

2025827日,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和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接龙村14社的胖东瓜(重庆)传媒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之了法定代表人彭良琼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彭良琼表示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依法对植物再生营养液、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等进行了抽样取证,并送往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测。同时执法人员对抽样样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51010日检验检测报告(NOSYJDCJE251835NOSYJDCJE251836NOSYJDCJE251837)、《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植物再生营养液经抽样检验,氮磷钾(N +P2O5+K2O)的质量浓度为8.9不符合Q /370783HW 003-2024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经抽样检验,游离氨基酸含量49.7不符合NY1429-201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经抽样检验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植物再生营养液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制作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无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20251011日对当事人的法人代表人彭良琼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营业执照、彭良琼身份证、购销合同、抖音后台数据等证据。该案于202510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2025915日植物再生营养液案件线索移送到山东省寿光市农业农村局。20251015日氨基酸水溶肥料案件线索移送至山东省青州市农业农村局。

经查,2025726日,当事人在山东利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1000瓶植物再生营养液,共2900元。20250816日,当事人从山东利园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购含氨基酸水溶肥料5000瓶,共计15000元。20250827日到20251010日,当事人在抖音商城“舒坡记”销售含氨基酸水溶肥料214单,用户支付5035.44元,退款143.30元,共计销售收入4892.14元,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的规定,本机关认定违法所得为4892.1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第二条第三款“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4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从后台数据显示植物再生营养液未销售,询问笔录显示是自用,植物再生营养液无销售不存在违法行为,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在抖音商城销售标价为11.9/瓶,所以本机关认定货值金额为5000×11.9=59500元。当事人销售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产品游离氨基酸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询问笔录》1;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法定代表人彭良琼身份证复印件1份;5.抽样凭证1份;6.抽样时照片4张(抽样照片、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外观、含氨基酸水溶肥料2025/8/18批次、植物再生营养液外观);7.抖音后台数据3份;8.抖音商城舒坡记销售截图2份;9.农业农村部网站查寻肥料登记证所批准的内容截图1份;10.购销合同2份(共12页);11.检验检测报告3份(NO:SYJDCJE251835NO:SYJDCJE251836NO:SYJDCJE251837;1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3.案件移送函2份。

本机关于2025111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农(肥料)罚告〔202526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违法所得应当没收。

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4)之规定,肥料货值金额59500元为一万元以上,应当从重处罚,处以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综合衡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即违法所得的2.1倍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892.14元。

三、并处罚款10273.49元(4892.14×2.1=10273.49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165.63元 (壹万伍仟壹佰陆拾伍元陆角叁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铜梁区市民服务与营商环境投资促进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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